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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例假日出勤 教團籲給加班費

全校總呼籲各縣市政府正視教師勞權,對於例假日教師奉派出勤的補償機制,應給予領取加班費。(記者林紫馨/攝影)
全校總呼籲各縣市政府正視教師勞權,對於例假日教師奉派出勤的補償機制,應給予領取加班費。(記者林紫馨/攝影)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4日針對教師例假日出勤補償機制召開記者會。長期以來,對教師假日奉派出勤補償機制為補休,課務並由教師代理。全教總表示,雖然給了補償,但實則不合理,並肯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增加領取加班費的選項,呼籲各縣市政府比照辦理。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因職業特性,例假日學校有活動需求時,教師通常是協助活動的人力來源。然而學校對例假日指派教師出勤的事後補償機制為「可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

侯俊良表示,但若教師補休日當天「有課務,就得自理」,教師課務自理不外乎就是調課補課(勞務還在)或自費請代課,等於重複提供兩次勞務——例假日出勤已提供勞務,補休日又得提供勞務,否則就得自費花錢請代課,這樣的補償機制不甚合理。

全教總表示,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與臺中市教育局經過近兩年的溝通、協商,市府109年9月23日正式行文所屬學校,對於例假日教師公差的事後補償機制中,增加「領取加班費」選項。雖然此舉僅只是在忽略師勞權的補償機制中回復該有的選項,但正視教師勞權之舉值得肯定。全教總呼籲各縣市政府正視教師勞權,對於例假日教師奉派出勤的補償機制,給予領取加班費是最基本的,否則就應給予合理補休。

對此,教育部回應,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直轄市、縣政府得審酌業務需要、機關特性及財政狀況,秉權責自行訂定所屬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有關高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倘有利用假日之加班事實,由各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據實際出勤情形核予加班時數,並由其預算中編列加班費支應,如年度加班經費請領完畢,不足部分應核給加班人員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