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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抽查洗潔劑 2件標示不明

北市衛生局食藥管理科科長陳怡婷表示,這次食品洗潔劑抽樣19件產品,查核結果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已依《食安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已命業者全數回收及限期改正。(北市衛生局提供)
北市衛生局食藥管理科科長陳怡婷表示,這次食品洗潔劑抽樣19件產品,查核結果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已依《食安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已命業者全數回收及限期改正。(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7日公布市售實體店面洗潔劑抽查結果,總計抽樣19件商品,針對重金屬(以Pb計)、甲醇含量等項目進行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但有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合規定,北市衛生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已命業者全數回收及限期改正。

北市衛生局食藥管理科科長陳怡婷表示,這次在超市、大賣場、雜貨商行等處進行食品洗潔劑抽樣檢驗,包括砷(以As2O3計)、甲醇含量、螢光增白劑等項目,總計抽驗19件產品,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另針對食品洗潔劑包裝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2件產品外包裝不符規定。

陳怡婷說,經查其中1件「艾瑪薇洗碗精(沙棘橘子)」外包裝未以中文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經查產品來源為新北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查處;1件「綠柯美洗碗妙專家」外包裝成分僅標示「有機界面活性劑Cocolglucoside(ECOCERT)」,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北市衛生局除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裁罰3萬元罰鍰外,已命業者全數回收限期改正。

陳怡婷表示,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2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用洗潔劑主要用於食品、食品器具及食品包裝的清洗上,若含有害物質會直接經洗滌過程接觸或間接由餐具殘留進入人體,造成傷害,北市衛生局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產品,另依包裝上的使用方法及濃度正確使用,並以清水澈底沖洗,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自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