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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殺警案逆轉 二審改判17年

圖為臺南高分院刑事庭庭長陳連發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中央社)
圖為臺南高分院刑事庭庭長陳連發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法院審理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殺殉職案,一審嘉義地院參採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醫師沈正哲鑑定結果,認定凶嫌鄭男犯案時無行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二審臺南高分院則認為,鄭嫌辨識及行為能力雖顯著降低,但並未完全喪失,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7年、強制監護5年。

一審判決指出,鄭嫌在2010年經醫師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但從2017年後即無看診紀錄。為釐清鄭嫌精神狀況,一審精神鑑定醫師沈正哲指出,鄭嫌犯案時是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嘉義地院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而判決無罪,並要求強制就醫5年。

全案上訴二審後,臺南高分院綜合各項證據資料,並參酌一審、二審的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認定鄭嫌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有顯著減低情形,但並未達到完全喪失的程度,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而非第2項的不罰行為,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7年,可上訴。

此外,由於一審、二審精神鑑定結果都指出,鄭嫌有令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的必要,合議庭認為,鄭嫌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極可能再失控危害社會治安與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有再犯之虞;為防鄭嫌再犯,合議庭宣告,鄭嫌在服刑後需接受法定最長的5年強制監護。

李母認為比無罪好 警署擬再上訴

對此,李員母親張秀珍說,改判17年有期徒刑比之前判無罪好,勉強可以接受,讓她心理比較平衡,否則每次旁聽開庭每次痛苦、精神上很折磨,但最好還是應判無期徒刑,避免鄭嫌再出來危害社會,其餘的就交給檢察官處理;至於被告是否要上訴,則由律師處理。

鄭嫌委任律師則表示,他對此判決感到遺憾,鄭嫌本人及其家屬則尚未表達意見,待收到判決書、確認判決理由後,將與家屬研議是否上訴。不過,警政署長陳家欽24日表示,感謝公訴檢察官、律師全力辯護,目前雖已讓鄭嫌遭判刑17年,但為堅持執法正義的立場與原則,還是會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