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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打獵釋憲案 動保團體:文化非特權

多個動保團體19日於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國家對「狩獵文化」的尊重,並非是在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中央社)
多個動保團體19日於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國家對「狩獵文化」的尊重,並非是在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針對原住民王光祿持非自製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9日進行言詞辯論,1個月內將提出大法官解釋。繼多個原民團體於2日前往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主張原住民文化不應受法律壓迫後。多個動保團體19日也到場提出反對意見,強調狩獵文化不應是特權。

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於2013年持非自製的土造長槍獵捕臺灣長鬃山羊及當時仍列為保育類動物的山羌各1頭,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有法律上的疑義,因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首度為此聲請釋憲。多個原民團體3月2日赴司法院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強調原住民文化不應受法律壓迫。

不過,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多個動保團體19日也前往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強調,「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倘若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將擁有狩獵特權。

動保團體認為,國家對原住民文化的尊重和維護,並非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利」,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仍須兼顧維護動物福利、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也是如此,因此狩獵、漁獵的相關監管規範也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