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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著作權法》放音樂跳廣場舞不侵權

《著作權法》修法後將確認,民眾在公眾場所帶自己播音設備放音樂跳舞,無須付費就可使用。(Ashley Pon/Getty Images)
《著作權法》修法後將確認,民眾在公眾場所帶自己播音設備放音樂跳舞,無須付費就可使用。(Ashley Pon/Getty Images)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昨(8)日就《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民眾在戶外場所使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跳舞,無須付費就可使用。

本次《著作權法》修法,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總計七大修法重點。第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因應科技發展需要,網路或廣播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電視臺播送或網路播出相同節目,都屬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歸屬。例如:漢聲電臺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第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不周,將參考德、日立法,保障著作權人權益,也就是大賣場或超商透過電腦播放YouTube影片供客人觀賞屬營利行為,違背「再公開傳達權」。

第三,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推廣美術館文化資產,供民眾瀏覽,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合理使用。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也可合理使用,至於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健康活動,只要是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都不用付費,以符合國情。

修法後,學校網路遠距教學,教師使用他人著作,設有防止他人接收措施,就不用取得授權,無侵權問題;劇團舉辦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除罪化,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

第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第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第六,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第七,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

此外,為遏止盜版品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並檢討修正情節輕微侵權案件,例如賣一片盜版光碟需面臨6個月以上刑期,有情輕法重之虞,因此刪除6個月刑罰下限。

蘇貞昌指出,《著作權法》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需要,擴大保護著作權人,也兼顧大眾使用需求,本次修法刪除過苛的刑事責任,有助建構更優質的著作權環境,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將有助健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