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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行為入罪 政院列舉8例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行政院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跟蹤騷擾」經聯合國認定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之一,且近來發生多起凶殺案皆由跟蹤、騷擾衍生而來。為此,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跟騷的定義並羅列八種常見態樣,不僅以刑事偵查的公權力介入,更將跟騷行為入罪化。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指出,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大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便對象為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同樣屬於跟騷行為。

而八大類跟騷行為則包含,監視、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對特定人做出威脅、嘲弄、辱罵等言語或動作;以通訊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等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或展示文字、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向特定人告知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草案也明定警察可以公權力即時介入,受理後應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經告誡2年內再犯者,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效期最長2年的保護令,且可申請延長,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檢方認定罪嫌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者,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內政部強調「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因此,這次內政部也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跟騷行為犯罪化。據草案規定,跟騷罪屬告訴乃論,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事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強制處分;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加重為5年以下、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行政院發言人、政委羅秉成表示,草案通過後施行前的準備期原為1~2年不等,而內政部原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的準備期為1年,但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此法刻不容緩,因此,經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改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