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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過失致死罪」的處罰修正後,保留一般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過失致死罪」的處罰修正後,保留一般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或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同一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但不論情節輕重,過失致死罪最高一律僅處5年有期徒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為此,法務部將過失致死罪、破壞公眾運輸罪的處罰修正為分級加重,並於22日通過行政院會審查。

行政院發言人、政委羅秉成22日於院會後,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話表示,制定過失致死罪當時的交通工具,並沒有像現在這麼大型、快速,為了符合現況,罪責間的規範相當性很重要;他認為,殺人罪最低可處10年有期徒刑是地板,與過失致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的天花板之間有落差,而這樣的差距確實有必要彌補。

為避免情重法輕的情形,法務部採分級加重的方式修正《刑法》第183條「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其中,《刑法》第183條原規定,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為過失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破壞公眾運輸者,若因故意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壞公眾運輸者,若因故意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修正後,保留一般情形的5年徒刑,並新增若因故意而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而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破壞公眾運輸者除了原規定外,若情節重大,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則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至於如何界定是否「情節重大」,羅秉成說明,情節是否重大不以造成人員傷亡為必要,而是要審視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或侵害法益的結果,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認定。

而「過失致死罪」的處罰修正後,保留一般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情節重大並致3人以上死亡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羅秉成表示,此次修法不只是針對交通事故,包含過去的氣爆、八仙塵爆等公安事故都一體適用,但不能回溯到這次的太魯閣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