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糾纏者常有心理疾患 民眾黨團:跟騷法應納入輔導治療

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中保護令內容應參採《家暴法》,對行為人輔導及精神治療等處遇。(民眾黨立院黨團提供)
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中保護令內容應參採《家暴法》,對行為人輔導及精神治療等處遇。(民眾黨立院黨團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上週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各黨立委也提出多達二十餘種版本。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表示,政院版本的草案仍有未盡之處,包含跟騷行為應不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保護令內容應涵蓋對行為人輔導及精神治療等處遇,以及其他應參採《家暴法》的規定。

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有三大重點,包含將糾纏行為犯罪化、被害人與檢警得聲請保護令、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指出,由於跟騷行為未必有機會讓當事人表達「違反其意願」,有些情況也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建議將政院版草案中,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中的「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要件刪除,改以「無正當理由」涵蓋,才能達到保護被害人目的,並使其與一般社會行為劃出分際。

至於保護令部分,政院版草案中僅有「禁止相對人為跟騷行為,並得命相對人遠離」、「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等2款。賴香伶認為,後者內容空泛;且根據國外研究,糾纏者常伴有心理疾患,因此應擴充保護令內涵,參採《家暴法》對加害人實施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處遇,以確保此法的有效性。

而為了避免行為人於受緩刑宣告期間再犯,賴香伶表示,也有必要參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規定,對於犯跟蹤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法院並得命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禁止對被害人為跟騷」、「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的保護被害人等事項。

賴香伶也提到,政院版草案僅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若要統籌辦理防制跟騷行為,顯然量能不足,因此這部分也應參採《家暴法》,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其權責範圍明文納入;如:由衛福部負責被害人輔導、治療、安置、生活重建、社會救助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教育部負責各級學校糾纏行為防制教育等,擴大社會參與層面。

此外,立委張其祿指出,根據警政署統計,臺灣每年被糾纏者高達2.5萬件,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也高達8千人;其中,更有將近半數被騷擾長達1年。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光是16~24歲的女性學生,每8人就有1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而加害者有30%是陌生人、24%是愛慕追求者,顯見跟蹤騷擾行為確實已對社會產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