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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拍板全球數位課稅方案 臺資企業應避免雙重課稅

圖為參加G20財長會議的官員們。( ANDREAS SOLARO/AFP via Getty Images)
圖為參加G20財長會議的官員們。( ANDREAS SOLARO/AFP via Getty Images)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G20財長會議上週拍板推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兩項方針,包括全球數位課稅方案與全球最低稅負制,也為先前的G7財長會議及包容性架構的130國決議,訂下關鍵性的結論,預計OECD將在10月公布最終版本,2023年後開始全面推行。

全球數位經濟課稅方案將會針對合併營收達200億歐元(約合新臺幣6,600億元)的超大型企業,如果獲利能力超過一成的利潤率,將就其超額利潤的20%至30%分配予市場國課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指出,臺灣目前主要的經濟發展仍以製造業為主,現階段以數據、共享、雲端等服務為主的數位經濟規模還在發展當中。

因此,曾博昇預期,大部分的臺資企業並不需把其超額利潤分配至其他國家課稅。反而有許多國際大型數位經濟企業,須分配部分利潤至臺灣課稅。

以過往的經驗為例,曾博昇認為,在臺灣無法加入多邊組織的限制之下,通常採取與租稅協定夥伴國進行雙邊協定作為替代方式。不過,由於臺灣與美國及中國並未有租稅協定,但國際主要的大型數位經濟企業,多數都位於美國及中國,故臺灣在取得新數位經濟課稅方案的分配稅源上,可能還有不少困難產生。

另一方面,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為所有類型的企業,不論是數位經濟企業與否,基本上將適用於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約合新臺幣250億元)的企業。

曾博昇提醒,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定要有雙重課稅避免的爭議解決機制,否則雙重課稅風險將大幅竄升。臺灣儘管已和33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但因為國際政經情勢上的限制,仍較難去適用雙重課稅的爭議解決機制,臺資企業如何能預防及避免雙重課稅問題就相當重要。

同時,臺灣也可能在明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臺資企業必須掌握法令變動的趨勢,並事先分析對自身情況產生影響,評估包括使用低稅率或免稅天堂國家進行轉單是否留有利潤、在某些國家設有境外總部或進行製造是否能享有租稅優惠、聯屬公司間的費用支付等。

曾博昇建議,考量當前全球的諸多挑戰,涵蓋疫情不確定性、供應鏈安全、地緣政治、數位轉型需求等,再加上未來越加複雜的稅務環境及法規,以及全球反避稅的趨勢,臺資企業應諮詢相關專業,針對目前的控股架構、交易模式及集團的利潤配置,進行整體應對策略的相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