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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規範或即將生效 專家籲及早因應

會計師張瑞峰提醒,《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倒數計時僅剩不到10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會計師張瑞峰提醒,《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倒數計時僅剩不到10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倒數計時僅剩不到10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近日指出,為順應國際間的反避稅作為,《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至4項分別訂定:移轉訂價(TP)、反自有資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也俗稱「反避稅四大天王」。他提醒,個人或企業應盡早把握傷停時間,擬定因應對策。

張瑞峰說,CFC及PEM兩項法案對於個人和企業來說,其所持有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將產生顛覆性的深遠影響。他說,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要報請行政院核定CFC「率先單獨施行」並核定施行日期。

不過,由於考量疫情影響,CFC屬增加課稅義務的法案,須審慎評估且正式施行日期不限於專法施行期滿後一年內,故CFC是否在2022年1月1日生效,還有待觀察;根據立法院通過專法的附帶決議及財政部聲明,這次PEM暫不規畫同時施行。 

張瑞峰表示,CFC實行後,個人及企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保留利潤者,需視同分配投資收益,並依法課徵20%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而PEM則規範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外國企業,其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境內者,將視同臺灣企業遵循相關《所得稅法》規範納稅。

張瑞峰指出,CFC及PEM均適用於境外公司,若同時符合資格,則PEM規定將優先於CFC適用,但目前財政部僅規畫CFC先施行;而認定適用疑義可能較多的PEM,因暫未施行目前可避免徵納雙方的適用紛爭。

他進一步說明,自從租稅天堂陸續發布經濟實質法案以來,不少臺商在不更動既有投資架構下,由境外公司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並由該分公司報繳所有境外公司所得,以主張豁免經濟實質測試,但在這個架構下仍須適用CFC規範,則對持有該境外公司的企業及個人而言,可能涉及須提前繳稅或重複繳稅的困境。

張瑞峰提醒,CFC是國際反避稅大勢所趨,儘管本土疫情對臺灣施行時間點投下變數,但個人或企業仍應儘早評估該項法案,對投資架構、稅務成本及資金運用可能造成的衝擊,並把握最後疫情可能帶來的傷停時間,以尋求稅務專家協助、擬定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