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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明星代言 P2P爆雷被重提

中共官媒《法治日報》近日引用P2P網路融資平臺作為案例,把「明星代言費是否退回、收繳」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大紀元資料室)
中共官媒《法治日報》近日引用P2P網路融資平臺作為案例,把「明星代言費是否退回、收繳」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大紀元資料室)

【記者李蓓/香港報導】中國多位明星因醜聞引發代言責任問題,事件至今持續發酵,中共官媒《法治日報》近日引用P2P網路融資平臺作為案例,把「明星代言費是否退回、收繳」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

8月21日,《法治日報》發表文章,文中引述多名中共法律專家的觀點,討論P2P爆雷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是否應當依法收繳及如何收繳的問題;文章還進一步講述了代言明星具體還要承擔哪些責任,及是否需要罰款等複雜問題,特別是目前很難判斷的「明星是否『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仍向民眾推薦」的問題。

目前中共的《廣告法》只對關係到生命健康之商品的虛假代言,認定其應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於代言非關係到生命健康的商品(如P2P等),是否應承擔過錯責任及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和廣告費,則需要具體判斷。

「P2P爆雷」是指從2013年開始,在2018年達到高潮的中國民間網路借貸行業(P2P平臺)的大量倒閉事件,此事導致許多中國普通投資者損失數萬元(人民幣,下同),最多可達上百萬元。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2020年12月的公開講話中證實,在過去14年裡,中國先後有1萬多家P2P上線,年交易規模約3兆元,壞帳損失率很高。

事件發生後,廣東上海等地警方分別開始對67家和44家P2P網貸平臺立案調查,並追繳欠款。但對於明星代言人,在代言平臺出現違約風險之後,大多僅限於輿論和維權投資者們的聲討。自2015年以來,約有三十多位明星和公眾人物為P2P平臺代言,其中包括范冰冰、郎朗和汪涵等。

對P2P平臺代言明星的追責,最早開始於今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一個公告。公告說,一些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為網貸機構代言,「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做出不實宣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告要求廣告代言人「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若不聯繫「將依法追責」,但並沒有說明具體的責任與追責措施。

4月22日,中共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中規定,明星代言人「應當遵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做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做推薦、證明」。

該風險提示還要求明星代言人,在接受代言前,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意味著P2P平臺爆雷之後,明星代言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需要追繳其代言費。」

6月1日,中共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該機構正在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加快審理進度,依法追繳明星的代言費和廣告費。他表示,當局已累計追繳涉案資產價值約860億元。

最近,吳亦凡、霍尊和張哲翰等明星相繼被曝出負面新聞,明星們的品牌代言費問題也同時成為輿論焦點,有關對明星代言人追責和追繳代言費的討論也再次開始。

中國廣告協會會長張國華在《現代廣告》專訪中表示:「明星代言人作為公眾人物,獲得了流量、金錢和行業地位。但不能只享受這些,要有與之對應的責任與擔當。」

根據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表示,對其中「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很關鍵,代言人至少應該在代言之前,對公司的資格、稅務、相關許可合乎規定等情況進行審慎的核查。

P2P網貸平臺在2018年中爆雷後,就已被中共最高法院定為非法集資犯罪;但截至目前為止,除了個別投資者投訴代言人的個別案例外,還未出現對明星代言人追責及追繳代言費的情況。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認為,這是因為「如果他們(明星代言人)知道是違法的,可能就不會去推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