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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易貶值 執行署代拍賣 5年逾6千萬

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表示,囑託行政執行署變價是法務部一系列贓證物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環,贓證物若不能適當減量,將難以做好管理。(記者袁世鋼/攝影)
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表示,囑託行政執行署變價是法務部一系列贓證物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環,贓證物若不能適當減量,將難以做好管理。(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法務部於6日媒體茶敘中說明檢察機關囑託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扣押物變價的重要性。考量超跑、遊艇等大型扣押物保管不易、容易貶值,及時變價才能有助未來沒收犯罪所得、節省保管成本;若由執行署代為拍賣,可提升偵查效能及變價所得,5年來已累計變價6千餘萬元。

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表示,囑託行政執行署變價是法務部一系列贓證物管理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環,贓證物若不能適當減量,將難以做好管理。檢方偵辦販毒、詐騙集團案件往往都會扣押到名車,也有扣押過走私漁船,即使贓證物庫再怎麼擴充也無法容納;尤其超跑、船舶、3C產品若無法及時變價,價值就會快速貶損。

行政執行官韓鐘達則說明,偵查中的變價要件為不動產以外得沒收或追徵的扣押物,且需符合「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等特性,例如超跑、遊艇等,及時變價可確保未來能沒收不法所得;但檢察官偵辦重大刑案時受限於4個月的羈押期限,若囑託執行分署協力變價,將有助提升偵查效能。

韓鐘達強調,法務部長蔡清祥非常重視檢察、行政執行兩大體系整合、藉由執行署的專業協助改善檢察署贓證物管理,在疫情警戒期間已陸續透過視訊方式召開3次研商會議,決議自9月1日起先由行政執行署臺北、新北、士林、臺中等4個分署辦理囑託變價事宜,10月起再擴大至嘉義、臺南、屏東等3個分署,預計12月可全面推行。

行政執行署統計,自《刑法》沒收新制於2016年實施以來,已辦理受檢察機關囑託變價扣押物案80餘件,累計變價金額達新臺幣6千餘萬元。其中包含涉入拉法葉案的已故軍火商汪傳浦房產、「超跑女神」林思吟的精品皮包、鞋類、手錶等346件,還有詐欺集團首腦的法拉利、瑪莎拉蒂、藍寶堅尼等名車,以及ARIEL II遊艇等。

至於法院審理中的扣押物該如何處理,張斗輝指出,依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得囑託民事執行處辦理變價,但不代表不能囑託行政執行署辦理,這部分日前已與司法單位召開相關會議討論,近期內也將再次邀請司法院就此研議精進作為,達到讓國家、被告、被害人三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