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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僅罰俸1年 民團:法官評鑑、懲戒制度皆失靈

台灣陪審團協會12月30日舉辦「司法改革年終記者會」,理事長陳為祥表示,法官評鑑機制及懲戒制度雙雙失靈。(台灣陪審團協會提供)
台灣陪審團協會12月30日舉辦「司法改革年終記者會」,理事長陳為祥表示,法官評鑑機制及懲戒制度雙雙失靈。(台灣陪審團協會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台灣陪審團協會30日舉辦「司法改革年終記者會」,理事長陳為祥表示,法官評鑑制度雖允許人民直接提出聲請,但迄今無任何案件成立;即使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以日前「石木欽案」遭罰俸1年的結果來看,只要違失行為逾懲戒時效就能免議,並未檢討其適任性。

陳為祥指出,守法只是對法官的基本要求,不等於適任,但我國向來將司法人員的適任性與違規可責性混為一談,法官只要沒有重大違規並在時效內被發現,就幾乎無法淘汰;以「石木欽懲戒案」為例,多數違失行為因超過時效而免議,也未進一步檢討適任性,導致不適任法官繼續擔任審判職務,影響人民權益,並享有退休福利。

陳為祥表示,石木欽案也顯示,不適任法官並非如司法院所說是個案,而是具有集團性,雖然《法官法》在2020年修正後允許人民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評鑑不適任法官,但迄今僅有由桃園地院移送的1案成立。不僅評鑑機制及懲戒制度雙雙失靈,職務法庭雖引進參審員制度,但在石木欽案中似乎無法發揮功能。

雖然法務部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新增法官、檢察官因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使其遭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確定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從石木欽案可知,實際上要成立非常困難。

至於將在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的「裁判憲法審查」新制,台灣陪審團協會表示,法官判決時必須適用法令,在適用法令時理當審查法令合憲性,但臺灣的司法制度卻將違憲審查權交由大法官會議,使一般法官淪為無權解釋《憲法》的「小法官」;新制實施後恐進一步弱化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構的地位,更有疊床架屋之虞。

而今年7月新設的「商業法庭」,將訴訟標的金額定在1億元以上案件,但訴訟標的金額大小與是否具專業性並無必然關連,導致第3季各類事件收結件數僅9件,且只有1件為訴訟案件,其他皆為保全、調解程序等;與同期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相較,平均每位法官月辦結案數多達67.4件,使專業法院失去作用,面臨無案可審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