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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七大建言 籲2050淨零排放目標不急於入法

工總表示,臺灣發展再生能源進度落後,達成淨零排放困難度較高。(中央社)
工總表示,臺灣發展再生能源進度落後,達成淨零排放困難度較高。(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臺北 報導】環保署於去年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納入,對此,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企業界提出七大建言,認為「2050淨零排放目標」不用急著入法,台灣發展再生能源進度落後,達成淨零排放困難度較高,另外,建議碳足跡標示方式應由建立方案的組織自行訂定,同時碳費、能源稅與排放交易等應避免重複課徵。

工總的七大建議,首先是針對「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提出呼籲,指出暫時不需急於入法,因為目前全球雖然有超過130國家宣布淨零排碳,僅有歐盟與其他 12 個國家將其入法,且多為潔淨能源充沛國。 

他們說,台灣在即將邁入非核家園,且再生能源進度落後的情況下,達成淨零排放目標顯有困難。

第二點,他們說,效能標準應維持現行條文的獎勵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溫管法》條文第17條獎勵機制,保有產業減碳誘因並兼顧產業發展;第三,工總表示,刪除新設廠需增量抵換以及相關罰鍰規定,因為以國內目前環境而言,減量額度不足,政府也未開放國際額度抵換,若要求新設廠需要增量抵換,等同限制產業發展;第四,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需有完善配套措施。

第五,工總說,由於碳足跡核算方法各國都有差異,不同產品特性也會有不同要求,碳足跡標示在國際間並無一致性做法,建議碳足跡標示方法應由建立方案組織自行訂定;第六,刪除高潛勢溫室氣體禁止或限制事項的管制條文。

第七,他們說,徵收碳費制度應有完整合理規畫,包含:碳費、能源稅與排放交易等應避免重複課徵,且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碳費費率應分階段實施並滾動式檢討,並促請政府公布2030、2040、2050年電力配比與碳排放係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