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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暫行條例 釐清寺廟產權

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而衍生糾紛,行政院13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圖為示意圖。(記者蘇玉芬/攝影)
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而衍生糾紛,行政院13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圖為示意圖。(記者蘇玉芬/攝影)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而衍生糾紛,行政院13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經立院審議通過後2年內,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備妥相關文件辦理更名登記;依法不得更名者也可辦理為期10年的限制登記。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明,宗教團體目前所持有的不動產在當初取得時可能尚未完成寺廟登記,受贈的不動產也無法負擔龐大的贈予稅,另外也有耕地無法登記的問題,因此過去常以自然人名義借名登記,導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繼承人與宗教團體發生產權歸屬糾紛。據統計,目前約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的土地屬於此情況。

為此,內政部特別訂定「暫行條例」,將以囑託不動產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的方式釐清權屬,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人所有。若不動產沒有不得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的原因,可將所有權從登記名義人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但有產權爭議時,仍須由司法確定權利歸屬,內政部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若不動產為寺廟籌備處、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等不得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的原因時,鄭英弘表示,將以限制登記的方式,在暫行條例施行10年期限內,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的權利,包含禁止移轉、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及抵押權,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期滿後即塗銷限制登記。

內政部也強調,宗教團體依法不得持有耕地,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沒有就地合法、衝擊政府稅收或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

至於適用對象,包含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已登記及未登記寺廟;未登記寺廟則包括已有整幢建物、已申辦設立寺廟相關行政程序者,若為神壇、未立案的教會堂及聚會所、簡陋搭建的臨時性建物皆不適用。在時間上,僅限該條例施行前已購買或受贈的不動產;除了耕地外,原住民保留地、農舍、國民住宅皆不適用。

內政部表示,「暫行條例」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符合條件且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在該條例通過後2年內,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不動產相關證明等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無誤後,逕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以減少私權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