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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底新修正法規 搶先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民眾可檢舉項目。(嘉義市監理站提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1,民眾可檢舉項目。(嘉義市監理站提供)

【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立法院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公布18-1條,針對大貨車及拖車需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另修正31條,營業大客車駕駛未繫安全帶者的罰緩;修正公布7-1條;另修正7-2條;另修正85-1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立法院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18-1條,針對大貨車及拖車與109年9月4日起新領牌總重3.5~5頓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需裝設防止捲入裝置,若未裝設,罰1萬2千~2萬4千元,若無法正常運作,罰9千~1萬8千元;另修正31條,在一般道路,營業大客車駕駛未繫安全帶者罰鍰由1千5百元提高至2千元,在高速或快速公路,增加大型車4歲以上乘客未繫安全帶者罰駕駛人3千~6千元,但營業車已告知乘客則罰乘客。

於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7-1條,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限於影響交通較著的正面表列違規項目,並規定民眾檢舉同輛車二以上違反處罰條例同一規定行為,若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得舉發一次,以免檢舉過於氾濫;另修正7-2條,逕行舉發案件除了處罰車主外,亦可處罰指定之主要駕駛人或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用人;另修正85-1條,非民眾檢舉的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的限制系針對同一行為而言,若為二以上行為舉發則無限制。

以上修正公布,尚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民眾仍需遵守現行法規。

另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國際間新變異株Omicron威脅,嘉義市監理站已督請轄內公路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者場站、候車地點或高頻次接觸設施等重點區域應於營運期間加強清潔消毒作業等各項防疫措施,並呼籲旅客進入公路客運場站及乘車期間全程均應配戴口罩。若有飲食需求者,在維持適當社交距離下或鄰近無旅客或旅客有佩戴口罩下可開放飲食,並應落實實聯制登記措施。

嘉義市監理站站長洪廣誠表示,民眾於黃曆新年連假期間,除搭乘公共運輸返鄉之外,也多利用客運走春、出遊,既優惠又能避免駕車疲勞,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