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地方 彰投

酒駕遭罰31萬未繳 害己又害家人

彰化分署陳書記官(左)至雜貨店現場執行,李男怕顧客不敢上門影響媽媽生意,立即表示要分期繳納。(彰化分署提供)
彰化分署陳書記官(左)至雜貨店現場執行,李男怕顧客不敢上門影響媽媽生意,立即表示要分期繳納。(彰化分署提供)

【記者謝五男/彰化報導】家住南投縣草屯鎮的李姓義務人(男,64年次),因駕駛汽車5年內被查獲酒精濃度超標2次(以上),經監理機關裁罰9萬元、併同吊銷駕駛執照。但他仍繼續駕駛大、小貨車及騎機車等,前後違規遭罰次數達7次,罰鍰合計高達31萬餘元。

彰化分署主任執行官胡天賜表示,李姓義務人因逾期未繳遭南投監理站移送彰化分署執行,彰化分署於受案後即於111年1月4日至現場執行,發現義務人正在他母親經營的雜貨店內幫忙。

義務人表示,他原本開大貨車在彰化市經營農產批發生意,因酒駕被吊照而結束營業,目前在媽媽經營的雜貨店內幫忙送貨,並表示他酒駕使用的車輛也因繳不出貸款而遭債權人拖走了。執行人員再詢問他為何酒駕被吊銷駕照後仍繼續開車?他則無奈表示,因媽媽經營雜貨店生意,需要幫忙送貨,為了幫忙媽媽才會繼續開車上路,實在是迫不得已。

胡主任表示,義務人深怕執行人員若再次至雜貨店來勸繳,客人會不敢上門致影響他媽媽的生意,因此即當場請求辦理分期繳納。執行人員考量他目前經濟狀況且尚具一片孝心,因此先予口頭同意,並命他儘速至分署辦理分期手續。李男也依承諾於1月10日到分署先行繳納現金1萬5,000元,其餘則以每月繳納4,000元分期。

彰化分署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日前啟動2波「強力執行酒駕罰鍰專案」,以配合行政院降低酒駕再犯率的政策。另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35條之1、35條之3規定,將酒駕累犯的定義由5年內延長到10年內;初犯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而且會公布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更會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5萬元罰鍰等,也提醒民眾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