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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初審通過 國家技術人員赴中需審核

圖為晶圓廠示意圖。(Josep LAGO / AFP)
圖為晶圓廠示意圖。(Josep LAGO / AFP)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4日排審《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域外使用罪」,並設國安專門法庭,未來觸犯經濟間諜罪,最高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未遂犯也可罰。《兩岸條例》初審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無共識,擇日再審。

因應中方持續不當竊取、吸納我國產業技術及人才,造成我國機敏技術及高科技人才不當外流。民進黨召委張宏陸24日召開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政院版《國安法》、《兩岸條例》修法草案。

至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如何認定?科技部表示,《國安法》修正案母法通過後,6個月內訂定子法,將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各項國家關鍵技術並動態調整,不限「產業類別」,農業也沒有排除,將由改組後的國科會負責審定項目。

《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增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返臺後,亦應履行通報義務。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業界顧慮受規範人員範圍過大,恐不利產業吸引高階創新研發人才,因此本次修正秉持最小必要範圍原則建立赴中管理機制。至於出資、委託等基準,將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

此外,針對中國營利事業近年來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 或藉由在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以「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來臺,修正《兩岸條例》40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企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非經許可,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違法來臺投資之中資及其人頭處以同樣之處罰,條文增訂,出借人頭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兩岸關係條例》付委初審通過,送院會前需交黨團協商,進行更全面探討。

國安法部分條文無共識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若不當外流,恐會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國安法》修正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未遂犯可罰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域外使用罪」,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之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未遂犯可罰之。

立委趙天麟提議「追訴權時效終身」取消追訴期,內政部表示贊同。法務部認為,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涉及人民權益重大,宜審慎考量。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可待實質審查時討論。

立委江永昌認為,《國安法》除了自然人責任,也應追究法人責任;另針對經濟犯罪刑期3年以上,屬重大罪行,法務部認為「不適用犯罪協商」。

《國安法》修正草案部分,除第2條、第6條、第8條條文細部內容爭議無共識,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版審查通過,保留未審條文擇日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