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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在家受虐比例高 人權會:借鏡日韓禁家內體罰

國家人權委員會4月1日舉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國家人權委員會4月1日舉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我國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行政院2021年11月發表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首次對此提出獨立評估意見,關注兒少在COVID-19(中共肺炎)疫情下的權益、數位權益、替代性照顧問題等三大議題,並建議政府修法,禁止家內體罰。

國家人權會1日舉辦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主委陳菊表示,人權會於2021年9月至11月在各地陸續辦理四場兒少座談、五場焦點座談,與兒少及專家、學者廣泛交流,並針對國家報告中不足之處與政府各部會交換意見,鼓勵政府納入多元的兒少觀點,也讓世界對臺灣兒少權利政策有更深入了解。

人權會委員葉大華指出,這次的獨立評估意見特別以專題方式呈現三大議題、24項重要兒少權利,分別為「在COVID-19疫情下的兒少權益」,包含受教權、健康權、隱私權及知情表意權等;「兒少數位權益」部分關注網路霸凌、網路分級、數位性剝削及網路誘拐等問題;「替代性照顧」方面有家庭式照顧比例低、安置機構性侵、申訴機制不良等現象。

葉大華也提到,2020年兒少受虐人數為1萬2,610人,創下自2016年以來新高紀錄,其中有20.47%是未滿6歲的學齡前兒童;家內受虐的學齡前兒童人數比率也從2016年的25.64%增加至2020年的30.19%。建議政府可借鏡日本經驗,針對新生兒及其家庭推動全面關懷訪視;參考日、韓禁止家內體罰的規定,積極與社會溝通,研議如何修正《民法》。

現行《民法》第 1084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 1085條則明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