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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智財三法 數位侵權符3要件改列公訴罪

民眾若為銷售、營利,而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改列公訴罪。示意圖。(FREDERIC BROWN / AFP)
民眾若為銷售、營利,而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改列公訴罪。示意圖。(FREDERIC BROWN / AFP)

【記者吳旻洲、徐翠玲/臺北報導】臺灣於2021年9月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了與CPTPP標準接軌,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共三項修法。民眾若為銷售、營利,而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改列公訴罪。對此,經濟部表示,智財權修法將有利於未來加入CPTPP諮商談判。

為符合CPTPP規定,立法院三讀修正條文,將侵害《著作權法》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公訴罪範圍,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

此外,由於盜版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因此回歸一般處罰規定,配合刪除現行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的加重刑責規定,以及刪除相對應的沒收、沒入規定。

至於《商標法》修法重點包括,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其次,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修正後刪除「明知」要件之後,讓商標民事侵權責任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

三讀條文也明訂,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的範圍。

而《專利法》修法部分,由於《藥事法》已於2019年8月20日施行CPTPP規定的「專利連結」制度,因此於《專利法》配套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

三讀條文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亦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可能被控侵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