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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犯罪查緝難 調查局籲納管個人幣商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調查局18日赴立法院專題報告時指出,國內常見涉及虛擬資產的犯罪包含非法吸金、詐欺、地下匯兌、賭博及毒品等。雖然金管會目前對大型交易所進行洗錢監管,但卻未將個人幣商、小型交易所等納管,成為執法機關查緝盲點,建議改採許可或登記制,以降低犯罪風險。

調查局報告指出,金管會目前僅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s)」的洗錢防制業務進行監管,依法請業者提出法遵聲明以確認業者遵守洗錢防制規範能力;而目前已納管的VASPs與執法機關配合程度良好,其客戶驗證、資料留存、幣流追蹤能力及防制洗錢機制相對完善。

不過,調查局擔憂,這樣的監管方式恐使難以達成法遵要求的個人幣商、P2P點對點交易平臺、仲介平臺及小規模交易所等,走向規避監管、避免提出法遵聲明的方式營業,使執法機關面臨難以調取虛擬資產持有人資訊、實質受益人、錢包實際控制及交易者、金流及幣流的困境,升高虛擬資產成為洗錢及其他犯罪交易媒介的風險。

以高風險的比特幣自動販賣機(BTM)為例,BTM業者經營虛擬貨幣與法幣間交易業務,視同VASPs,應依《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規定,向金管會提出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並如VASPs同樣負有客戶身分驗證(KYC)程序、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報告等義務。

但調查局指出,許多BTM負責人為無公司登記的自然人、新創科技公司,缺乏法遵部門,也未提出法遵聲明,在未進行KYC的情況下,具有高度匿名性、操作方便、移轉迅速等特性,極易成為犯罪集團從事犯罪行為或清洗不法所得的管道。

為有效打擊犯罪,調查局建議,金管會將個人幣商亦納入監管範圍,並立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業者處以撤照、停業及行政處分等有效之監理手段;並針對VASPs採行許可制或登記制規範,使主管機關能充分掌握國內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業者名單,若未經許可或登記(註冊)而從事相關業務即屬違法情形,而非現行仰賴行政及執法機關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