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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索賄綠能商 大城鄉代會主席判刑12年

涉索賄綠能商,大城鄉代會主席判刑12年。圖為法院示意圖。(臺中地方法院臉書)
涉索賄綠能商,大城鄉代會主席判刑12年。圖為法院示意圖。(臺中地方法院臉書)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鄉代會主席王宏銘被控於2017年至2020年間,以拒絕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等理由,向綠電業者索賄,分別收受不法利益303萬元、1,310萬元。臺中高分院二審判蔡鴻喜有期徒刑4年5月,王宏銘3罪合併應執行12年徒刑。

彰化縣大城、芳苑鄉於2017年至2020年間進行多項再生能源工程,其中,聯合再生公司的子公司永堯能源公司,將下陷農地種電的自設電源線路輸電系統發包給朕豐營造公司。然而,時任大城鄉公所祕書王宏銘卻指示幫派分子張男,以協助處理民眾抗爭、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為由,分別向朕豐公司黃姓負責人勒索450萬元(實際得手350萬元)、60萬元。

黃姓負責人為確定能取得道路挖掘許可,透過時任大城鄉調解委員會主席黃碧枝行賄鄉長蔡鴻喜,自2018年至2020年間先後交付50萬元、283萬元,蔡鴻喜則依約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王宏銘食髓知味,又鎖定台電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示範風場新建工程,以相同手法向承包陸域輸電系統管排工程的星能公司、麗陽公司索賄1,500萬元(實際得款900萬元)。

彰化地院一審依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蔡鴻喜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王宏銘則涉犯3項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分別判刑6年半、5年10個月、5年4個月,各褫奪公權5年、5年、6年。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將蔡鴻喜部分撤銷,改判4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駁回王宏銘上訴,3罪合併應執行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