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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業未做自主安全檢查 擬可罰9萬

交通部路政司預告修法,明定貨車需自主檢查及項目。(中央社)
交通部路政司預告修法,明定貨車需自主檢查及項目。(中央社)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平交道2020年4月10日發生事故,臺鐵3198次電聯車撞上卡在平交道的貨運半聯結車,造成6人受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後,發現貨運業者從未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也未如實填寫每月自主檢查表。對此,交通部路政司預告修法,明定貨車需自主檢查及項目,若未落實,將可開罰9千至9萬元罰緩。

交通部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發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2022年6月27日。為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的公權力,交通部19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4條之1,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並明定自主檢查表格式,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汽車貨運業相關機制,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

前述事故被國家運輸安全會列為重大鐵道事故,運安會調查後發現,事故車輛所屬的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的安全防衛宣導教材中,有鐵路平交道上車輛拋錨或無法移動時,應按壓手控緊急告警按鈕的緊急應變作為內容。但公路總局調閱對該公司的安全考核紀錄,發現該公司未曾辦理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也未落實每月安全考察作業的自主檢查。

交通部表示,事故調查中發現,有些貨運業者常不配合主管機關的稽核檢查,運安會建議主管機關最好能在相關法規中賦予公權力去處罰,不配合可以做出處罰。因此這次特別新增第104條之1,將監理權責明訂在法規層面,若業者不配合就能開罰。

在修正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4條之1明確指出,貨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自主檢查項目針對駕駛員、營運、車輛、事故管理4面向:一、駕駛員酒測、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二、公司營運情形、配合政令宣導的推動情形;三、投保強制險、有無按時繳稅、有無違反公路法令規定;四、有沒有發生交通死傷事故等。

交通部表示,盼此修正規則年底前能上路,未來上路後業者須按照自主檢查表檢查,監理機關也會定期稽查,若業者未配合自主檢查,或未提供資料,可根據《公路法》開罰9千至9萬元,相關法規預計預告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