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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尿陽性即毒駕?司法院:毒品種類多難操作

員警隨即在其攜帶之背包內起獲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吸食器等違禁物品。
圖為毒品、吸食器等違禁物品。示意圖。(桃園警察分局提供)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為因應駕駛施用毒品後,會造成傷亡,因此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但其中「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等,卻引來司法院、立委的不同意見,並指出毒品種類繁多,若處以相同刑罰,恐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可能,以及將檢驗為陽性作為犯罪要件的構成,是具有疑慮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關於「毒品」,司法院指出,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種類繁多,且處於變動狀態,可由主管機關公告增減調整,若不問全部近700種毒品對於安全駕駛能力的影響程度,一概處以相同刑罰,恐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和憲法比例原則。

關於「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司法院表示,該檢驗基準存有高度不確定性,且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授權目的、範圍及內容的具體明確,恐有疑慮。因此,司法院認為,宜由主管機關依各式毒品對人體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的影響進行審議,並公告足以認為妨害駕駛安全的毒品品項及其濃度值,並適時機動調整。

日前憲法法庭指出強行採集尿液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等,立委江永昌質詢指出,執行上會無法處理,會違憲。對於該條文,司法院副祕書長黃麟倫指出,法官會覺得難以運用。立委林思銘質詢擔憂,酒測有酒測值的標準,但僅以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就認定毒駕,會否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立委邱顯智質詢建議,應完善統計機制和公開歷年藥物(或藥物與飲酒)導致不能完全駕駛之案件數、施用各藥物類型分布、檢出濃度分布;閾值設定之藥理及風險估算理由公開和問責機制;實務運作上可能問題的主動蒐集、盤點和回覆。

立委黃世杰質詢指出主要爭執點,若驗了不是陽性,但又認為有使用,可能是客觀上無法驗或閾值沒有達到陽性,如何證明有施用;若要比照酒駕,就要補足明確性,讓法官可以審判,若讓各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他可以自己定義,對司法院來說不能這樣,若訂下去的話,個案會有規範位階、法律明確性、《憲法》等問題。

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他們也期盼能訂得明確,但實際上有困難,若要把每種毒品的閾值多少列入,不太可能,所以才有空白授權的方式,因此如何讓人接受、執法上沒有爭議,可以討論。

另外,立委陳歐珀質詢建議,應將三、四級毒品列為戒治對象,並建立酒/毒駕標準化轉介流程,強化各單位溝通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