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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營宜縣議員父第4度幫買票 一審判莊淑如當選無效

圖為莊淑如2022年12月25 日在宜蘭縣議會議長選舉投票資料照。(中央社)
圖為莊淑如2022年12月25 日在宜蘭縣議會議長選舉投票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議員莊淑如2022年以63票之差搶下該選區最後一個席次,但她有賄選前科的父親莊阿養卻再次因替她賄選遭判刑,檢方也依法對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院審酌,賄選行為非以當事人親自實施為限,且她與父親同住不可能不知情,判她當選無效。

莊淑如於2022年爭取連任宜蘭縣第1選區議員,在應選7席中以3,525票擠下民進黨候選人黃惠慈,以63票之差吊車尾當選。但檢方查出,莊阿養在選前以4千元現金替莊淑如賄選,因此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他起訴,並對莊淑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院今年5月判處莊阿養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目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不過,這並非莊阿養首次賄選。根據法院紀錄,他2002年就曾替競選宜蘭縣議員的妻子江寶蓮買票,遭判刑6月確定,但江寶蓮並未當選;莊淑如2005年首次競選縣議員時,他又設宴賄賂選民,再被判刑6月,莊淑如順利當選。直到2018年,莊淑如再戰縣議員,他又趁拜訪選民時贈送茶葉表達謝意,但選民婉拒,最終獲判無罪。

宜蘭地院認為,現今選戰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候選人皆成立團隊、組織分工,已無法獨立規畫全局,因此《選罷法》中規定的賄選行為,並非以當事人親自實施為限。而過去曾有2次賄選遭判刑確定、2018年意圖行為遭起訴的莊阿養對相關法律和處罰應該非常熟悉,若非事前徵得莊淑如明示或默示、不違反她本意,應不會冒險擅自賄選。

法官審酌,莊淑如與父親同住,對父親所為沒有不知情的道理,她明知父親有可能再度賄選,仍同意他參與競選活動,並公開列為自己的支持者,可見她默許父親的賄選行為,或認定父親即便賄選也不違背她的本意,實與她親自賄選無異,因此判她當選無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