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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警消醫事人員等可組特種協會

圖為消防員示意圖。(中央社)
圖為消防員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呼籲開放消防員組工會多年,在明揚惡火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後,各界再次關注此議題。行政院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消五類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其中警察與消防因專業性質不同,還能分別組織協會;草案也擴大協會協商事項,包含勤休等8項。

按照現行法規,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僅能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組成公務人員協會,因此也缺乏「勞動三權」等工會才具備的權益保障。草案這次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於三級的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草案重點除放寬可籌組公務人員協會的範圍、新增特種協會,也調降不同協會的成立門檻人數,以及擴大協會的協議事項範圍,從三項提升為八項,草案將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司法、主計、關務、警消及醫事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人員工作性質、勤休皆不同,因此草案規定可共組特種協會;另外,警察與消防人員雖都適用《警察人事條例》,但因專業性質跟工作性質不同,所以銓敘部同意警察與消防可以分別組織協會。

草案同時調降現行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降為400人,增訂的特種協會為4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則是2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員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此外,備受外界關注的協商權益方面,除現行的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三項協商事項,草案也新增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五項納入協商事項。

周威廷說,無論修法前後,勤休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不過法規也有但書,就是明定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部分不能協商,以及足以妨害警消人員勤務執勤安全的事項,也不在協商範圍。

警消團體:修法背離基層需求

不過,消促會與警工會則發出聲明回應,行政院與考試院號稱《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將適度回應基層組織工會的需求,此為欺騙社會大眾的說法。聲明指出,基層團體數次於考試院諮詢會議、公聽會、記者會、發表聲明等方式,清楚表態《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背離基層需求。

消促會表示,政院若執意通過修法,基層團體將再度發起抗爭,並請立法院朝野各黨立委拒絕修法,同時支持公務員組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