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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外拍攝民眾 難認影響投票判無罪

澎湖26日風和日麗,上午投票所出現排隊人潮,各地投票所秩序大致良好。中央社  111年11月26日
圖為民眾排隊投票。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被控於2022年地方選舉投票當天,在臺北市萬興國小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投票情形,遭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臺北地院認為,花女是在投票所外靜默攝影,並未積極干擾或足以窺知投票者投票意志,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花女於2022年11月26日地方選舉投票當天,在萬興國小1年4班教室投開票所外10.7公尺的距離架設攝影機,拍攝不特定民眾投票情形,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遭民眾檢舉。經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現場警衛員多次制止,花女仍不聽勸阻持續拍攝,因此遭警員逮捕。

檢方調查認定,花女行為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的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因此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嫌將她起訴。

花女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她是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的理事長,拍攝排隊投票的隊伍是為了紀錄人數存證,確定選務有無違失;且她的拍攝地點也是盡量選在最偏僻的投票所及其走廊角落,沒有干擾到民眾投票。

北院勘驗花女拍攝的影像發現,她僅站在排隊投票民眾隊伍末端的後方靜默攝影,並無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者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等具體而積極的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且攝影機架設在投票所外,距離出入口有10.7公尺距離,排隊投票民眾一旦步入投開票所,即完全脫離花女攝影範圍,也不足以刺探或窺知投票者的投票意志。

合議庭審酌,投票民眾有回頭面向花女攝影時所在方向及步離拍攝畫面範圍等客觀行為,但民眾是否是因顧忌鏡頭而加以注視或刻意閃躲,或僅單純面向鏡頭、因好奇而察看、湊巧步離拍攝畫面範圍,實不得而知,難認花女所為構成「心理層面干擾」,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