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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間供民眾通行 憲法法庭判決須繳稅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記者常懷仁/攝影)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但太平洋電線電纜、兆豐銀行等公司,以及陳姓和李姓民眾認為第九條但書規定,牴觸憲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7日判決,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法定空地」的意思是假設基地為100坪,建蔽率為40%,建築物面積40坪,剩下的60坪為「法定空地」。因此第九條的但書規定意思為,若無償供民眾通行的土地屬於法定空地的話,無法免徵稅。而本案的聲請人聲請釋憲的原因有些是原免徵地價稅,但後來被補徵,也有的是認為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應減免地價稅,並主張該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第9條前段規定是因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之功能,符合減免地價稅之目的,故減免地價稅以減輕負擔,並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眾利用。不過,但書規定的目的是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之條件過度寬鬆,其目的核屬正當。

憲法法庭說,對土地所有人而言,法定空地雖可供公眾通行,但仍維持並享有該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利益,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而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之道路土地,在建築法的性質與功能不同。

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對提供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者,仍然課徵地價稅,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