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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輕生案聲請釋憲 法務部:侮辱言論違法

網路工作者楊蕙如(前)資料照。(中央社)
網路工作者楊蕙如(前)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網路工作者楊蕙如2018年僱用網軍,攻擊謾罵駐日本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致其不堪壓力自縊身亡,事後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她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她不服判決,聲請釋憲。26日開庭辯論。法務部反問,難道不福交通違規被取締,就可謾罵員警?

楊蕙如當時僱用共犯蔡福明在網路論壇PTT發文,批評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黨國餘孽」等語。她事後主張,網路言論發出後仍可修改或刪除,以刑罰箝制言論自由不符比例原則;且對公務員謾罵、侮蔑,不影響其執行公權力,何況「侮辱」是個人心理感受,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她也認為,《刑法》第140條規定違憲,故聲請釋憲。《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認為,對公務員的侮辱性言論,不一定都屬於政治性言論或對公共事務的評論,不應當然受到絕對保障。且楊女等人遭判刑的言論,與大法官認定應受保障的「高度政治性言論」有天壤之別,本質上近似挑釁言論,無助公共事務討論;即便是政治性言論,若涉及虛偽不實或誤導,也應受法律適當限制。

法務部強調,公務員執行公務應比一般事務受到更大保護,難道任何人不服交通違規、違反環保法令被取締,就可恣意謾罵員警?甚至在法庭上惡意攻訐司法人員?試問敗訴者能否罵法官「混蛋」?檢察官跟法官不是道德糾察隊,但不應放任社會罵聲連連。

至於「侮辱」的定義,法務部指出,只要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且足以貶損個人人格地位,就算是侮辱;一般具有智識能力之人,要研判自身行為是否違法,並無重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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