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共諜案頻傳,調查局21日指出,現行安全查核制度是針對查核對象不同而分查核機制,但4點尚待精進,包含應查核公務人員的提列範圍不足、欠缺處罰規定、並未納入財務信用及債務狀況等。因此應全面檢視核實提列應查核對象、增訂處罰規定、研訂增設任職期間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邀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法務部長鄭銘謙等列席專題報告「軍事審判專庭(股)之執行現況,並就共諜滲透、機敏資訊洩漏等國安事件及忠誠安全查核機制,提出檢討報告及防制措施」,並備質詢。
調查局書面報告指出,現查核制度尚有四點待精進:應辦理特殊查核公務人員之提列範圍不足,且以職稱為提列依據易有疏漏;受查核人就查核項目違反真實揭露義務欠缺處罰規定;現行查核項目並未納入財務信用及債務狀況;僅於任職前查核,欠缺任職期間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
真正有接密人員恐沒被納管
針對公務人員安全查核,調查局指出,目前已提列1,328個職務,但不含立法院及各地方自治團體等具有接密的條件的人員,容易導致真正有接密人沒有被納管。各機關宜全面檢視檢討是否應增加提列查核人員,並勿僅以職稱身分為依據,應輔以職務接密條件及機敏資訊等級,綜合判斷提列具真正接密風險人員。
欠缺處罰規定
調查局表示,現行辦法雖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特殊查核表, 但內容如有虛偽不實,卻未有處罰規定,宜比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增訂當事人就自行揭露之查核事項有刻意隱匿、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處以罰鍰之規定。
未納入財務信用及債務狀況
調查局說,應增訂辦理特殊查核得調閱當事人的財產總歸戶、信用卡及貸款等相關財務資訊,以確認其名下有無異常財產狀況及是否有無法償付債務的前例,預警查核對象是否有遭吸收利誘的風險;研訂增設任職期間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
調查局提到,建議受查核人自填之查核表及所附資料,宜由內部單位先行比對機關內部既有資料,進行初步核實後,再送查核,並針對歧異部分,由用人機關內部單位啟動訪談機制;參考外國立法,一體納管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關鍵基礎設施、行政法人及民間協力者所有接密業務人員。
國安局則指出,目前《國安法》僅針對共諜「發展」組織罪訂定相關刑責,至於「參與」組織尚未入法,國安局刻正與法務部研議,盤點檢視相關國安法規,以反制中共對我滲透攻堅,以維護國家安全。
立委王義川質詢,接密條件及相關資訊內容的定義設定在哪?調查局長陳白立回應,應該視能夠接觸到什麼樣的機密內容,如:受查核者必須被查,但其周邊經手公文者並未被查核,這時就應該囊括。
王義川舉例,若有部長經常接觸國安資訊,但其部長每天回來(家)的時間被清潔人員等相關人員紀錄,這該不該討論?陳白立回應,可以討論,但這會不會太廣,需要思考。
王義川繼續舉例,立委會收到密件,看完後可能會直接碎掉,也可能叫助理拿去碎掉,這時助理就能看到,該不該規範?陳白立表示,若是立委助理,應由立法院組織法授權訂定子法作為執行依據,規範助理是否納入查核。
立委沈伯洋提出,若助理的查核交給調查局查核,可能會被說怎麼能查反對黨助理,若交給立法院查是合理的,但立法院沒有專長;關於查核內容,目前的辦法是針對有無赴中等,但美國的查核項目滿多的,有無可能全面盤點?台灣可以把人員分為高中低風險進行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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