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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柬埔寨案 主嫌二審仍判無期

台灣高等法院 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台灣高等法院 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台版柬埔寨案涉拘禁61人、致3死、不法所得近四億,該案主嫌杜承哲、共犯洪俊杰、薛隆廷、王昱傑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15日判決,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均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王昱傑則改判有期徒刑26年。

高院指出,4人均坦承有詐欺取財與洗錢之事實,但否認與少年共犯本案、強盜、使他人施用毒品、拘禁他人(致死)、傷害等犯行。不過,本案有共犯供述,並經獲救之受拘禁人、受詐騙之人等之證述,及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佐證。

所以,高院表示,足以認定4人均犯私行拘禁(致死)、傷害、使第三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盜、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罪,4人分別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杜另犯遺棄屍體罪,其中杜、薛因知悉有與少年共犯情事而依法加重其刑。

高院審酌,王昱傑降至有期徒刑26年,主要審酌其於組織中,以指揮洗錢及綁定、驗證人頭帳戶等為工作重點,著重於詐取財物之來源與處理部分,惡性相對於其他3人對被拘禁人施暴、 凌虐之犯罪過程中,參與程度低。

高院表示,雖王仍屬本案犯罪組織核心成員,對於組織順利運作上仍屬不可或缺之成員,然分工與犯罪情況終究與杜承哲等人不同,在量刑光譜上,應有所區別。

高院指出,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雖與被害人談和解,賠償全額或部分金額,杜承哲並已賠償其中兩位死者家屬完畢,但相較整體犯罪規模與各自取得之犯罪所得仍有差距,況其等均係本案犯罪集團中最上層、最核心角色,參與組織運作最深,有量處無期徒刑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