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至於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三讀條文明定,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至於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規定,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即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還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三讀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條文明定,這次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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