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段10月下旬發生一起3車擦撞事故,造成張姓女騎士左腳擦挫傷;案經大溪警方追查發現張女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轉彎或變換車道,以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了2張共1800元罰單。並提醒用路人變換車道務必開啟方向燈,注意前後方車輛動態及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事故,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大溪警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載運人客或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大溪警分局表示,61歲張姓女子,10月29日上午騎乘機車行經大溪區員林路二段,原停等於機車左轉專用車道,疑未注意車距變換車道切入外側直行右轉車道時,與由35歲張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擦撞。機車倒地後又波及同於左轉專用道上停等、由陳男騎乘之機車,造成三車碰撞。
車禍後,張女左腳擦傷,經救護人員現場包紮後無大礙,其他駕駛均未受傷。現場駕駛酒測值均為0,排除酒駕因素;警方初步分析,張女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全程未使用方向燈,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標線指示」(600元)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1,200元)開罰,合計罰款共1,800元,並持續釐清相關肇事責任。
大溪分局呼籲,行車安全無小事,民眾於載運物品時應確實固定妥當,避免因物品掉落或傾倒影響他人安全,共同維護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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