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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破毀海纜最重判7年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圖為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圖為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台灣海底電纜近年屢遭破壞,外界質疑與中共的「灰色作戰」有關。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1千萬元,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

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沒收犯罪船舶、設備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修法也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立委:追捕權宜輪是問題

對此,立委王定宇表示,這次修法通過後,等同授予台灣的執法機關能更有憑據執法;不過,稍嫌不足的部分,可能在於執法能力與技巧,尤其中國若在我國海域使用「權宜輪」,如何查獲、追捕就是一個問題。

王定宇表示,權宜輪的國籍登記在別國,但實質控制者卻是中國或港澳人士,而且可能要對管線進行惡意破壞。若要提升查獲、追捕效率,海巡還需要增強在空中快速偵查的能力;相關單位至少要在第一時間掌握到哪些點遭到破壞,進而查獲破壞的嫌疑犯,才能根據新法開罰。

王定宇強調,建立跨國合作機制也很重要;因為很多權宜輪完成破壞任務之後,會馬上駛往第三國港口。台灣必須要與其他國家合作,將這些罪犯繩之以法,才可進一步查獲幕後黑手、以及背後是否有特定國家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