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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二審逆轉判無罪

高院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高虹安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內政部表示依規可申請復職 另高檢署將研議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為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林丞奕/台北報導】目前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個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12月16日判決,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對此,內政部表示,高虹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另高檢署則表示將研議上訴。

為何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院說明,高虹安當初招聘時在待遇方面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公務員有登載義務並依所聲明或申報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即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至於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詐欺罪的原因,由於《立法院組織法》立法沿革,將助理費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列「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該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而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高院認為,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由於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中之「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且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

高院指出,以《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檢視,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缺乏具體明確之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高虹安首創,而是基於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及被告均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應認可以採信。

根據立法院函覆提供之「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顯示立委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的性質。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餘元,但是起訴金額應扣除助理實際加班費,以及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之薪資,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民眾黨表示,本案自偵辦以來,受到外界高度關注,但事實已證明,高虹安在立委任內,助理確有實際加班、實際投入公務服務,相關支出亦多用於公務用途,並無任何款項流入個人口袋,更非以助理費作為私人不法所得。

高虹安貪污獲判無罪 國民黨:尊重判決

對於高等法院二審宣布高虹安貪污罪為無罪,僅依公務員登載不實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國民黨表示,尊重司法,尊重法院判決。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王志豪表示,樂見高虹安貪污案獲判無罪,在大罷免期間,她獲得的不同意票,比當選市長的票還要多出2.5萬多票,這是全民共識,希望她能早日回歸崗位,為新竹市政服務。

至於2026年地方選舉與民眾黨在新竹的布局,王志豪強調,有關明年的新竹市長選舉,國民黨新竹市黨部會積極聽取民意,尤其是黨員的看法,將彙整資料後回報給黨中央兩黨協調小組,做為參考依據,盼藍白兩黨在密切協商中能獲取2028大選總目標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