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同步核定《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配套修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任何人公開鼓吹武統等戰爭言論,最重罰100萬元;針對現役軍人「不盡責而降敵」最重刑度增至10年,並增訂「對敵效忠」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強調,此次修法是回應「五大國安統戰威脅」與17項因應策略,目標在補強現行法制對滲透、認知作戰與對敵效忠行為的防制漏洞,而非壓縮言論自由。
法務部指出,現行《國安法》僅對「發展組織」設有刑責,對於實際參與境外敵對勢力組織、卻未直接從事發展行為者,長期存在處罰斷層,因此修法新增「參與組織罪」,明確規範在地協力者和中間人的刑事責任。「發展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也從較抽象的「意圖危害國安」,調整為「足以實質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提高認定門檻。
公開才觸法 私人談話不算
針對中共網軍大量散布武統言論,若民眾公開轉傳恐觸法。行政院表示,《國安法》此次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政委林明昕強調,民眾轉發訊息如果不是為中共發展組織、受其指示,不會涉及刑責,而是行政罰,這點需要先釐清。另一點是符合公開要件,民眾若僅私下傳給家人群組、且未公開,不會因此構人於罪,但用公開方式在網路傳播或在大群組散布武統言論,才會有問題。
對於散布言論者可能在境外,有關網路內容處置,林明昕說,將由內政部主責,會商相關部會後,得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停止解析。
軍人不盡責而降敵可判10年
配合《國安法》修正,國防部同步推動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明定現役軍人若以言語、文字、影像、電磁紀錄或科技方法,對敵人表達效忠,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刑度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納入預備與陰謀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投降App是否也納入處罰,林明昕表示,修法後是否構成犯罪,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並非由行政機關逕行認定,相關標準也將隨司法實務逐步形成。
軍公教犯國安罪 月退先減半
本次修法另一重點,法務部說明,針對軍公教人員涉犯國安相關罪行,過去須待判決確定後,才能剝奪或追繳退休給與,實務上緩不濟急;修法後,只要一審有罪,相關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時,就只能領半數的月退,待案件定讞後再行補發或追繳,兼顧比例原則與國安需求。
退輔會指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將「停止退伍給與」期間,同步停止就養、就醫、就學等輔導權益;對於無月退俸、但因涉中行為違規遭裁處罰鍰者,也可依罰鍰金額,停止輔導權益1年至5年,提醒退役官兵須負更高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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