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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散布仇恨言論 政院提修法最高罰3萬

行政院會26日拍板《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行政院會26日拍板《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侯駿霖/台北報導】行政院會26日拍板《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民眾若在公共場所或網際網路倡議、宣傳、散布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可處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仇恨,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的主張,應以法律禁止。考量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的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手段加以規範。

根據草案修法,新增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若以旗幟、標語或其他方式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消滅我國主權的主張,且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以行政罰,最高可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

在網際網路方面,修法增訂第64條之1,明定若以網路公開散布不當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內政部得命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若未遵行者,可依法處罰。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進一步說明,1219北捷隨機襲擊事件後,已召開跨部會議討論,針對此類模仿性暴力言論,如有具體指涉地點和威脅行為,將適用《刑法》第151條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次修法《社維法》則是更廣泛性的規範。

內政部指出,現行《社維法》在公共場所與網路空間不當言論的規範不足,難以因應新型態傳播方式與公共安全風險,因而提出修法補強。草案也有但書,針對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者,內政部得命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的處置。

行政院強調,修法僅針對「足以影響公共秩序」的不當言論,並非一般意見表達。目的在於防止煽動仇恨、敵視或破壞社會安寧,不會限縮正當公共討論空間,期盼盡速完成立法程序,以維護社會和諧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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