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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防條例三讀 增「禁奢條款」

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30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鑑於詐騙集團常大搖大擺的吃喝玩樂,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除了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之外,還增訂「禁奢條款」,明定詐團在支付調解金前,若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三讀條文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可以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重罰高額詐欺 騙百萬可關十年

三讀條文也下修「高額詐欺犯罪」法定刑責的門檻金額,從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千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千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利用老少詐騙 加重其刑1/2

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因此三讀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涉及跨國詐騙的太子集團坐擁豪宅、名車惹議,三讀條文也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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