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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法官拒絕評議 憲法法庭今年首次判決

憲法法庭2日判決,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記者宋碧龍/攝影)
憲法法庭2日判決,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遭羈押處分,他的辯護人提起準抗告後遭駁回,林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違憲,因此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2日判決,辯護人得為被告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

這是憲法法庭今年首件判決,由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與評議,另3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拒絕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指出,本件因有大法官3人拒絕參與評議,若將該3人亦計入現有總額,本庭即無法就本件作成判決。既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亦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殊非《憲法》所許。爰依本庭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

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等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林姓男子因涉犯槍砲罪被屏東地檢署起訴,屏東地方法院於2022年12月間裁定林男羈押。林男的辯護人依《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援引202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具狀聲請撤銷羈押處分,遭屏院裁定駁回確定。

林男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將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的聲請人範圍限於被告本人,排除辯護人的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意旨,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2日作出2026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於此範圍內,《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判決,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