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彈性育嬰假新制上路 勞動部提醒三大誤區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勞動部提醒雇主注意三大誤區。示意圖。(中央社)
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勞動部提醒雇主注意三大誤區。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勞動部8日表示,有雇主為調配人力,限制一天僅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或家庭照顧假時數給不足,這些都違法,提醒雇主注意。

彈性育嬰假今年上路,新手爸媽可以「育嬰留停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以小時計」。

勞動部表示,近期發現有企業為了人力調配,限制一天只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為避免雇主觸法,特別彙整說明。

勞動部說,《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請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因此企業不能要求只有完成工作或者是最先提出的人才能申請。

勞動部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受僱者如果是依法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應尊重受僱者本意,雇主則可以提醒員工,除非有特殊狀況,包含小孩生病、停托及停課,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依據法規規定,勞工一年有7天家庭照顧假,若以正常工作時數換算應該給予56小時的家庭照顧假,但勞動部表示,若勞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雇主就應依照約定工時換算給予70小時家庭照顧假,不能只給56小時。

勞動部提醒,員工若請了彈性育嬰留停,復職後的當月加班時數上限不能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46小時,縱使勞工在計算加班工時的一個月週期內有申請育嬰留停,當月的加班時數計算還是須以原本一個月週期來計算,不能歸零。

此外,勞工事假1年14天,因普通傷病假未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則依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