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簡姓男子聲稱在網路上看到「澳門免費食宿」廣告,為貪圖免費旅遊,竟與從事旅遊業的王姓女子聯手,協助人蛇集團將中國籍女子偷渡至澳洲。兩人分工用王女名義申辦澳洲簽證,並購買經香港轉機至澳洲的機票,再於香港機場將登機證轉交給偷渡客入境。
判決指出,簡男於2023年7月間依人蛇集團指示,物色王女作為「人頭旅客」,並購買經香港轉機至澳洲布里斯本的機票。計畫安排王女從台灣飛往香港轉機,並在香港機場管制區的麵店內,將王女後半段前往澳洲布里斯本的登機證交給中國籍偷渡客陳女,讓陳女以俗稱「交換登機證」的方式搭機入境澳洲;雙方約定,由陳女現場交付6萬元給簡男,作為幫助偷渡的報酬。
謀議既定後,簡男依暱稱「麥可」的人蛇集團窗口指示,要求王女先翻攝自己護照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他,並協助王女以手機申請澳洲電子旅遊簽證(ETA),再由「麥可」致電旅行社洽詢前往布里斯本的機位及日期,簡男再親赴旅行社購買他與王女的機票,預定於同年8月24日前往香港。
辯稱不知情 遭比對系統與常理識破
案發當天,王女帶著未成年女兒黃女在高雄小港機場與簡男會合,由簡男操作自助報到機完成報到並取得3人登機證。抵達香港後,陳女成功冒名入境澳洲。
事後簡男辯稱,對偷渡計畫毫不知情。他雖坦承當天確實去了香港,在機場也與自稱陳女的人會面,但否認提供王女登機證給對方,甚至聲稱他發現陳女護照上容貌與本人不符,因此拒絕協助,且入境澳洲的陳女並非與他接洽之人。
不過,移民署透過「人別確認輔助系統」比對,證實入境澳洲的女子與簡男接洽的陳女相似度高達0.816,確定為同一人。
法官認為,陳女與簡男見面後,就緊接著使用載有王女名義的登機證登機,在時間上具相當密接性;且人蛇集團應無偽造登機證的能力,否則何須繞一大圈委由簡男買機票,因此認定陳女手上拿的就是王女的登機證。
專業旅遊背景卻稱被騙 法官不採信
王女也辯說,是簡男邀請她出國旅遊,她正好想趁暑假帶女兒去香港玩,才會答應與簡男同行,從訂機票到領取登機證都是由簡男辦理,她並不知情。
但法官審酌,我國民眾至澳洲觀光需要辦理簽證,如未事先辦理,就無法使用自動報到列印登機證,王女雖坦承簡男曾協助她使用手機申請澳洲簽證,但她並沒有出境前往澳洲的紀錄,且不論是她的個人生活、旅遊規劃或工作等各方面,也均無使用澳洲簽證的需求,何況申辦澳洲簽證需歷經29步操作流程、支付辦證費1千元,實在沒有申辦的理由。
此外,法官查出王女在案發前21天,就曾與簡男及簡男友人郭男進行「預演」。當時三人同樣買了前往澳洲的轉機機票,卻在抵達香港一天後就匆促返台,且三人回台航程與地點刻意拆分,明顯有違常理。
王女解釋,2023年8月3日那次去香港,是單獨與簡男去旅遊,到了機場才知道有郭男同行,隔天提早回台是因母親身體突然不適。但法官懷疑,王女取得澳洲簽證後不久,即密集發生2次以她的名義購買香港到澳洲的機票,並取得登機證之情形,且過程均發生不合理及違法之處,實無可能如此碰巧。
法官認為,王女本身從事旅遊相關行業,對簡男幫助陳女偷渡一事不可能毫不知情,卻仍無故申請澳洲簽證、同意對方用自己名義買機票;且登機證是陳女成功偷渡的重要環節,因此認定她與簡男共同犯《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將兩人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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