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因涉犯毀損案件,經桃園地檢署移送至後,桃園地院以少年戶籍地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址為由,裁定移送花蓮地院。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他們分別居住於桃園、雲林,希望可以移轉至桃園地院審理。不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因此花蓮地院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7日宣判。
憲法法庭27日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判決指出,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尤伯祥,大法官蔡彩貞提出協同意見書。另外,未參與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提出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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