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約13%的金融機構與大型企業已採用穩定幣,逐漸形成趨勢,行政院會2日通過金管會所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進一步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發行人,明定我國穩定幣初期僅限銀行發行,且禁發利息。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裁示,虛擬資產的應用快速發展,改變傳統金融提供交易服務的方式,金管會因此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納管「虛擬資產服務商」,並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專法,四階段逐步強化監理。
金管會說,在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部分,目前洗錢防制登記制規管VASP,截至今年3月止共8家業者,5家經營交易平台、交換、保管及移轉等業務;2家經營交換、移轉及保管等業務;另1家經營移轉商。該法明定VASP種類及其設置應經許可,另外,須為專營且其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及資本額應符合一定規範,而金融機構經許可以兼營。
另外,在VASP管理方面,得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資料保密義務等制度,以及依服務商的特性制定特別規範,包括交易平台商應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等。
至於穩定幣發行,金管會說,條文規範,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另據媒體報導,金管會已與央行達成共識,為避免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造成衝擊,初期穩定幣由銀行發行。若未經金管會許可,就在我國發行穩定幣,將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金管會說,其他規定還包括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且不得拒絕持有人申請贖回;發行人就其發行的穩定幣,不得支付利息或收益;境外發行穩定幣於我國交易需經同意 。◇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