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上週三(4月1日)親自前往最高法院,旁聽出生公民權案的口頭辯論,成為史上首位出現在該司法場合的現任總統。此案攸關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核心條款,預料將深遠影響移民政策與公民身分認定。
川普4月1日於上午9時40分抵達法院旁聽,約於11時20分離場,當時辯論仍在進行。
本案源於川普在第二任期首日簽署的行政命令。該命令規定,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將不再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分;同時也適用於持臨時簽證入境並在美國分娩者,前提是父親亦非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命令隨後遭地方法院阻止執行,案件迅速上訴至最高法院。爭議核心集中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條文:「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均為美國公民。」其中「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成為辯論焦點。
川普政府主張:
公民權應限於「完全受管轄」者
代表政府出庭的司法部美國訟務次長索爾(D. John Sauer)指出,無限制的出生公民權並非現代多數國家的做法。
他強調,第十四修正案所指的「受其管轄」,應理解為「對美國具有完整政治效忠義務的人」,而非僅僅在境內出生者。
索爾認為,現行制度不僅削弱公民身分的價值,也對非法移民形成誘因,甚至催生所謂「生育旅遊」產業,使部分外國人專程赴美生子,讓子女取得公民資格。
他並指出,在全球人口流動頻繁的今日,僅憑出生地取得國籍,與修憲時代的背景已有明顯落差。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政府解釋等同改寫憲法
原告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法律主任王德棻(Cecillia Wang)代表。她主張,政府的解釋實際上將改寫第十四修正案。
她表示,美國長期以來的理解是,只要在美國出生且受法律約束,即具公民資格。該原則正是為防止政府任意排除特定群體而設。
王德棻強調,「受其管轄」在《憲法》語境下,基本含義就是在美國領土內、受法律規範,而非附加「永久住所」或「完全政治效忠」等條件。
針對「受其管轄」與「住所」
大法官各自發表看法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質疑川普的行政命令如何合法限制大批人群的出生公民權。
羅伯茲就「受其管轄」的概念列舉一些早已為人所知的特定例外,如:外國大使或敵方入侵期間及在軍艦上出生的子女。他表示,川普政府試圖將這些例外擴大到「所有非法移民」,「我不太明白你們如何能從如此小眾且略顯特殊的例子中推導出如此龐大的群體」。
大法官凱根(Elena Kagan)進一步質疑政府對「管轄權」的理解。她指出,「受其管轄」最直接的含義是「受一國法律與權威約束」;依此理解,絕大多數在美國境內出生的人,均屬於該範疇。
凱根認為,政府將該概念提升為「完全政治效忠」或「永久居留」的標準,屬於技術性且偏離文本的解釋。
此一爭執在辯論中反覆出現:究竟「管轄」是法律層面的約束,還是政治忠誠與身分歸屬的表現,直接影響公民權的適用範圍。
除「管轄權」外,「住所」(domicile)亦成為關鍵概念。
大法官凱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質疑,以父母是否具有永久住所作為判準,可能導致標準不明。
索爾則回應,「『住所』是指合法居留且有意永久居留的人,這是對『住所』的字面理解。」
凱根說,「住所」實際上構成政府論點的核心基礎。
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表示,住所的「最低定義」在1868年就已存在,傳統上難以認定隨時可能被驅逐者具備「住所」。然而他也承認,當前移民執法現實,使部分人雖法律地位不穩,實際上已長期定居,形成複雜情況,「有些人一旦被捕,經過正當程序隨時可能被遣返,但他們在心裡已經把這裡當成了永久的家,紮下了根。這就引發人道主義問題。」
大法官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則認為,基於父母「住所」的公民身分定義並不十分明確,因為確定一個人的住所取決於其是否打算留在該國。
爭議的判例:
1898年「黃金德案」
1898年「美國訴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成為雙方引用的重要先例。該案確認,在美國出生的華人子女,即使父母非公民,仍具公民身分。黃金德的父母當時擁有在美國的「永久住所」(permanent domicile and residence)。
羅伯茲問原告代表王德棻,「我們聽到了很多關於『黃金德亞案』的討論,而你卻對『住所』一詞的使用不屑一顧;但它在判決意見中出現了20次——包括在提出的問題和實際的法律裁決中」。
羅伯茲與凱根均質疑,原告是否低估「住所」在該案中的重要性。王德棻回應,「這是案件的既定事實,無論判決如何,根據黃金德案判決確立的規則,對於沒有住所的人來說,結果都一樣」。
1868年的第十四修正案
當時未有非法移民問題
阿利托指出,「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在第十四修正案通過之時,非法移民基本上是聞所未聞的。」他質疑,在當前全球移動頻繁、國籍與義務可能重疊的情況下,是否仍應完全沿用當時的理解。
阿利托還提出一個假設性情境,要求王德棻回應。如果出生公民權應根據1866年的一項民權法案來理解,那麼該法案是否排除了政府提出的「受任何外國勢力控制之人」的公民權。
「一個男孩在這出生,父親非法入境,是伊朗人。這個男孩出生即自動成為伊朗公民,並且有義務為伊朗政府服兵役,」阿利托問,「難道他不受任何外國勢力控制嗎?」
相對的,大法官索托瑪約(Sonia Sotomayor)援引歷史辯論紀錄指出,國會當年的辯論紀錄清楚表明,只要在美國出生且「受美國法律管轄」,就自動獲得公民權,而政府現在的理論與當年立法者原意明顯衝突。
索爾反駁,當時的背景下也是存在對此的「共同理解」(common understanding),即「sojourners(暫時停留的外國人)生育的子女不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大法官戈蘇奇(Neil Gorsuch)提出假設情境,質疑若依政府標準,受部落法律約束的美洲原住民兒童,是否也會被排除。
戈蘇奇問,「你們的判斷標準是父母的住所,而這正是你們今天希望我們採用的判斷標準,對嗎?那麼,例如,一個今天放棄效忠的部落印第安人,是否就擁有出生公民權?」
「我想是的。」索爾回答,「我需要仔細考慮一下。但這是我的第一反應。」戈蘇奇開玩笑回應,「我接受這個答案。」
川普發文:
只有美國允許出生公民權
川普在離開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現場後,在真實社群(Truth Social)的首篇發文寫道:「我們是唯一的國家——蠢到允許出生公民權!」
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質疑,司法部援引外國法律來支持其法律立場的做法是否恰當。
卡瓦諾說,「我明白你的意思,歐洲國家沒有這樣的法律,或者說大多數其他國家,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都沒有這樣的法律。我並不認為這在法律或《憲法》解釋層面上具有相關性,雖然我理解這在政策層面上是一個很好的做法。」◇
新聞小幫手:出生公民權案概述 |
|
預計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將就《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權條款的含義展開辯論。該修正案的內容為:「凡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均為美國公民,也是其居住州的公民。」 到目前為止,大部分辯論都集中在條文「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幾個字上。 第十四修正案的措辭表明,僅僅出生在美國境內並不足以獲得公民身分。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麼最高法院在19世紀一項判決中指出,外國外交官子女以及出生在美洲原住民領地的人不享有美國公民身分。 最高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上述群體與非法移民的子女有什麼差異,及差異的原因何在。 川普政府認為,第十四修正案並未賦予非法或臨時居民(如持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通過免簽計畫入境美國)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公民身分。 司法部在提交給最高法院的陳述中指出,出生公民權條款僅保障「完全受制於」美國政治管轄人的公民身分,對美國負有直接且即時的效忠義務,並可尋求美國的保護。 最高法院預計於6月底前做出裁決。結果不僅將影響移民子女的公民身分認定,也可能重新界定第十四修正案的適用範圍,對美國法律與社會產生長期影響。 |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