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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田鄉長吳振中涉收賄 監院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因涉收賄、販售清潔隊員職位被停職,監察院16日表示,吳振中擔任鄉長期間利用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期約及收受賄賂作為錄取清潔隊員之對價;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4名清潔隊員,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通過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吳振中利用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期約以新台幣90萬元作為錄取清潔隊員之對價,於2023年4月20日將寫有其預計任用為清潔隊員之4人名單;4人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依該名單圈選其等為錄取人員,並經竹田鄉公所公告錄取。

彈劾案文表示,吳振中除賣官牟利外,竟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在剛當選後就仗恃鄉長身分影響機關人事決定,多次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尚在試用期間的清潔隊員,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

彈劾案文提到,經屏東地院認定屬權利濫用而不生效力,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吳振中威逼下屬製作不實考核結果以解僱時任清潔隊員的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更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戕害損及公務體系運作之公正與中立性,惡性顯屬重大。

彈劾案文總結,吳振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規定,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於是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