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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追賄款 權力過大引質疑

中國律師分析:不論是已送出 或送出之後再退還 只要有約定或暗示 中共就能向行賄者追討贓款贓物

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即使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仍要依法向行賄人追繳。示意圖。(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即使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仍要依法向行賄人追繳。示意圖。(WANG ZHAO/AFP via Getty Images)

【記者李淨/報導】近日,中共「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貪汙賄賂案的司法解釋引發輿論廣泛爭議,有中國律師認為,其中部分條款「資訊量巨大甚至可怕」,比如對未實際交付的「約定行賄款」亦可被追繳,引發對執法空間與現實操作的擔憂。

中共中紀委網站發文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4月10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中稱,新的司法解釋完善了對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健全特定財物真偽鑑定和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兩高」新的司法解釋隨即引發法律界的廣泛關注。中國刑辯律師蔡雅琦在自媒體中分析,認為個別條款「意味深長」,「仔細讀一讀會發現裡面的資訊量非常大,甚至可以說很可怕。」

他重點提到第23條第3款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他舉例說:「比如一個企業主和公職人員達成了一個約定,哪怕是暗示的約定,企業主給公職人員送一百萬(人民幣,下同),還沒有來得及送,只要能查明有這個約定,本身這一百萬就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

在蔡律師看來,這意味著「操作空間太大了」:「我答應給你送一百萬,或者暗示我要給你送一百萬,還沒來得及送,就要從我這裡拿走一百萬」。他提出一種可能的執法場景:「紀監委把一個企業主留置,說你是不是想給公職人員送一百萬,你要不說將要怎麼怎麼樣。於是,企業主說是,我是想給他送,好,你想送沒送出去是吧,那向你追繳一百萬。」

在同一條款中,還涉及「已退還」的情形。蔡雅琦認為,這一表述同樣有難認定的問題,「如果企業主把一百萬送給了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又把這一百萬退還給了企業主,也應當向企業主進行追繳。」他說,但關鍵問題在於,「這個『退還』怎麼查明呢?」他表示,在現金交易中,「靠口供,沒有退還也可以說你退還了,只要認定你退還了,就應當向你追繳一百萬。」他表示,「這個條款太可怕了,我不知道這種操作意味著什麼。」

「自首更容易」? 律師不認同

此外,蔡雅琦還對司法解釋中關於「自首」的規定提出不同看法。據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汙賄賂行為尚未達到「數額較大」(3萬元),若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

對此,蔡雅琦舉例說明:「比如紀檢委掌握了一個公職人員2萬元受賄,如果他主動交代曾經受賄500萬,這確實是自首。」但他同時指出現實中的反差:「如果一個公職人員真的只受賄2萬元,他基本不大可能進入紀檢委調查的視野。」

「我說句很扎心的話,公職人員自首不是律師辯出來的,而是人家給你的,是一種交易出來的。」蔡雅琦認為,法律條文與現實執行之間可能存在明顯差距。「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實踐怎麼操作又是另一回事,這個司法解釋本身就這些,但現實會是什麼樣子,真的難以想像。」

官民定罪標準差異引爭議

官民「同罪不同罰」的司法解釋也引發法律界與輿論廣泛討論。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及受賄、職務侵占等行為,入罪起點統一為3萬元(達3萬元即有罪);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差額巨大」標準由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達300萬元才有罪)。

評論人士秦勉在《人民報》上刊文指出,官民入罪門檻相差竟然是100倍,這是赤裸裸的階層與身分歧視;不是說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習近平這種護官屠民的差別反腐,實則是為黨官開綠燈留後路,而對普通百姓卻露出了血紅的獠牙。

文章表示,中共對民企的任何打劫直接合法化了,顧不上吃相了。過去針對民企經營者的「遠洋捕撈」還能引發本地保護和司法爭議,「現在可好,只要你動一念想行賄,就直接把錢劃走,馬斯克腦機接口還未投入使用,中共兩高就將思想入罪堂皇落地了,太過諷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