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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初審 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可參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受緩刑宣告者能否參選進行討論,與會立委們多有共識。(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受緩刑宣告者能否參選進行討論,與會立委們多有共識。(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關於排除受緩刑宣告者參選限制達成有共識,但是否納入受易刑處分者則未有共識,因此將黨團協商。另外也通過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委林淑芬提案表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對於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具入監執行必要性,導致非屬「黑、 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長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顯有法律評價輕重失衡之違失。

立委陳玉珍提案指出,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 第26條第9款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對於鼓勵更生人之司法目的有所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民眾黨團提案表示,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係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若未區分犯罪性質及其與公職行使之實質關聯,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協商後,有些立委們的共識是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但也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認為,應該是「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廖先翔說,條文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