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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養護工程分局長涉收賄 監院彈劾並糾正高公局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嫌收受廠商賄賂823萬元,洩漏採購機密並護航特定廠商詐術圍標高達30件、總金額逾8.6億元之工程。監委調查發現,高公局內部採購與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案發後更對賴輕縱准予復職,監察院除另已通過彈劾賴榮俊外,並提案糾正高公局。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表示高公局有三大行政違失,第一,高公局長期便宜行事,於工程契約中編列「工務作業費」,逕行要求得標廠商提供「派駐人員」進駐機關協助行政庶務,且明訂廠商人員不得拒絕機關指派。

監委指出,賴榮俊利用此漏洞,將廠商派駐人員視為私人祕書,前後11次指示其攜帶現金前往銀行,替賴及其配偶存匯達479萬元,其中368萬元為賄款。

第二,底價核定攸關國庫支出與採購公平,但高公局各分局放任分局長擁有底價核定的絕對權力,未成立小組進行實質審查。因此,賴榮俊配合圍標廠商需求洩漏及墊高底價,本案30件圍標案中,存有12件於減價後,決標金額竟與底價相同,另有多起精準命中底價98%以上的異常現象。

監委指出,第三,賴榮俊收賄823萬元,案情經檢方起訴且事證明確。但高公局竟決議僅予「一次記一大過」,未採免職處分,且賴停止羈押後,高公局反准其復職,並安排擔任局本部「主任工程司」之簡任要職。

監委強調,高公局長期縱容主管廉政風險控管失靈,致使國家採購公信力遭受嚴重侵蝕。高公局應痛定思痛,全面檢討工程契約人力派駐之適法性,並建立底價異常檢核與覆核機制,杜絕「內神通外鬼」之貪瀆弊端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