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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修法公聽會 經濟部:2028無煤中火恐面臨缺電

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台電提供)
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台電提供)

【記者莊璦筠/臺北報導】藍白立委提出《空污法》修法,擬加嚴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條件,並主張生煤管制權限回歸地方、強化縣市政府對燃煤電廠的裁量權等,引發產業界反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經濟部指出,該修法將使產業面臨停工風險,並直接衝擊全台用電,進而影響整體經濟發展。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民眾黨團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明定限制、禁止生煤燃料使用及燃煤機組汰煤期程,縮短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展延審查期間操作規定,同時部分條文允許主管機關得因「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或「認定有削減必要」逕行變更許可內容。

經濟部次長何晉滄表示,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展延申請期間,操作許可效期期滿,只要地方政府2個月內未完成審查則不得操作,將行政機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之責任轉嫁予產業承擔,實屬不合理,目前擁有此類許可證廠商中,超過五成是高科技光電半導體產業、石化鋼鐵水泥、國防產業與中大型企業的鍋爐,屆時恐導致相關產業被迫強制停工,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

另本次討論議題包含應遵循立法院通過的「2028無煤中火決議文」,於2028年底前促成台中發電廠(簡稱中火)煤電歸零的能源轉型完整配套方案。何晉滄強調,若2028年底台中電廠無煤化(550萬瓩),且和平電廠除役(130萬瓩),預估2029年全系統備用容量率將暴跌為負值,即供電能力無法滿足用電需求,將面臨實質缺電風險,呼籲不可貿然通過修正草案。

工業總會副祕書長陳鴻文表示,修正草案雖規定地方政府可要求業者改善空污排放總量與濃度,且業者應予配合,但若缺乏明確的改善條件或裁量標準,加上台灣22縣市若管制標準不一,企業將面臨高度不確定的營運風險。

陳鴻文進一步說明,草案增列「認定有削減及加嚴操作必要者」,可在展延時變更許可內容,但並未載明認定條件為何,形同「空白授權」。業者若不配合就無法取得許可證,企業營運將面臨嚴重傷害。

長榮大學綠能與環境資源學系教授賴信志指出,排放管控固然重要,但應該對準真正目標、處理對健康影響最直接的來源,並需考量地方限制與自然因素,在特定地區,交通污染的影響遠大於固定污染源,若只靠地方政府法規限制固定源,改善效果有限;建議應經過更縝密的科學檢查與評估後,再進行修法。

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則持不同意見,並指出《空污法》2018年修正時,約束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燃煤使用許可證的行政裁量權,也剝奪了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的附款處分權,然而空氣污染具有高度的地域性質,造成顯著的南北差異與城鄉不平等現象,因此空污治理的權限應因地制宜,下放地方政府為之。

台中市爭好氣聯盟執行長岳祥文表示,政府一方面強調供電穩定,另一方面卻又讓麥寮延役,而中火2台燃氣機組的發電量也已超過燃煤,顯示此議題並非經濟與環保的對立,而涉及基本生命權,因此應賦予地方政府自救權限,以維護中南部居民之健康權益。

環境部次長謝燕儒最後發言回應,對於各界所提可以改善空氣品質的作為,環境部都會納入做後續規劃與考量,環境部與衛福部已執行雙部長會議,將就這部分來進行對接,也從中規劃相關研究,但因修法涉及多個面向,建議能有更多討論,讓修法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