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立委批育兒工時卡在雇主 勞動部:保留彈性

勞動部推動育兒父母每天減少1小時工時 但卻需「勞資合意」 國民黨立委認為可透過法令強制施行

勞動部長洪申翰。(記者宋碧龍/攝影)
勞動部長洪申翰。(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勞動部推動「育兒友善職場獎勵措施」,當中針對育有12歲以下子女的勞工,每日可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不過,此舉引發立委批評,指現行育兒勞工想要減少工時,得先經雇主同意,「還是要看雇主臉色」。勞動部回應,日本、韓國的相關政策,大多保留雇主拒絕的彈性,盼透過提高配套誘因,增加企業同意的意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動部長洪申翰列席並備質詢。議程安排僅進行詢答,未逐條審查。

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勞動部宣布推動育兒父母減少工時,可1天減少1小時工時,但卻需「勞資合意」,等於得看雇主臉色,質疑為何不讓政策一步到位,可透過法令強制施行,讓有小孩的家庭享有這項權利。

對此,洪申翰坦言,此次修法並未修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主因為該法條是強制性條文,若勞工提出雇主不得拒絕,但勞動部必須考量各行各業運作的可行性,盼能透過獎勵方式提高誘因,降低雇主反對的可能,其實日本、韓國的相關政策,大多保留雇主拒絕的彈性。

另外,賴清德總統日前向國人宣布,政府將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發放0至18歲成長津貼等18項措施。其中,還包含產假未來將從8週延長至12週等,新增的產假薪資成本由政府全額負擔。

據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的8週,及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4週,且雇主都必須給薪;但若是妊娠3個月以下者,女性受僱者可以請產假,且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這部分則未要求雇主給薪。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表示,這次人口對策新戰略措施裡,除產假延長產生的薪資成本由政府負擔外,前述妊娠3個月以下的產假現行雖然不給薪,但未來政府也將支付薪資。

具體而言,這次修法將《勞動基準法》及《性工法》的假別內容統整拉齊,只要是產假都依法要給薪,因此未來妊娠3個月以下的產假,薪資成本由政府負擔。修法後,女性受僱者妊娠2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都可分別有1週或是5天的有薪產假。◇